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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客户在楚同律师事务所介入后被无罪释放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浏览次数:22 时间:2020-09-09 11:15

我的当事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法律意见书

东莞市某某分局:

犯罪嫌疑人我的当事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受其母亲某某的委托,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指派程世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于20187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我的当事人。结合了解到的本案的一些基本情况,建议贵局不予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我的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我的当事人原系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员工,担任司机职务。201734月份的时候,根据某公司的车队长田某的安排,我的当事人需要去福永中铁某局的工地上拉运渣土。某公司只需调度安排好车辆即可,具体的装载、运输、倾倒等工作都由中铁某局的工作人员安排。我的当事人开车到了中铁某局的工地之后,某局的工作人员会安排他装土,装好之后会给他一个导航的位置,在东莞市某镇,并给他一张票。我的当事人根据导航的位置到达倒土的地点之后,那边也有某局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我的当事人需要先将票给到那里的工作人员,再按照他们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据我的当事人陈述,倒土的现场都是渣土,并没有农作物,也看不出是农田,不光某的车倒在那里,还有其他公司的车也都倒在那里。

二、本案我的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在主观上,我的当事人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我的当事人所有的行为都是属于履行职务,完完全全都是听从某及中铁某局的安排,在哪里装、运输路线、倒土地点都是按照安排去操作,没有任何自主决定权。

2、毁坏的对象目前应该是认定为毁坏农用地,首先倒土的地点是否属于农用地应当经过国土部门的认定,其次也要看现场是否有农用地的标识。如果倒土的地点有大量的农作物,庄家蔬菜等等,那就有农用地的显著特征,如果在此情况下还去倒泥土显然就具有毁坏的故意。如果现场本身就是渣土场,那么显然超出人们的正常认知,不应当也不可能意识到这里会是农用地。

3、即使倒土的地点属于农用地,那么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在农用地上倒土,只要不是有毒有害的物质,那也是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农用地属于特殊的不动产,占用农用地或者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毁坏的,涉嫌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4、本案即使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也难以认定损失的数额,因为倒土的地方不仅仅是我的当事人,也不仅仅是某公司在倒,也是有很多家公司,很多车辆去倒。而我的当事人一共也就倒了几车,数量非常少,整体上也是难以认定我的当事人对于全部损失的占比。

所以辩护人认为,本案难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本案即使认定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案。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建议对我的当事人不予提请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东莞市公安局某分局

               

 

                                 辩护人: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

                                             程世波律师

                                         2018712

以上案件的当事人后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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